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城镇低保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4]16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鉴于去年下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居民用于基本生活的支出相应增加,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20号)精神,决定提高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低保标准由目前的1人户300元/人月、2人户285元/人月、3人及3人以上户27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320元/人月、300元/人月、280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三、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再就业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充实完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整改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100号)精神调整低保标准。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