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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城镇低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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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民发[2004]169号
【发布日期】 2004-09-14
【实施日期】 2004-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城镇低保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4]16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鉴于去年下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居民用于基本生活的支出相应增加,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20号)精神,决定提高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镇低保标准由目前的1人户300元/人月、2人户285元/人月、3人及3人以上户27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320元/人月、300元/人月、280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三、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再就业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充实完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整改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100号)精神调整低保标准。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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