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元)
类别 月 小时 适用 地 区
一类 460 3.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400 3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360 2.7 各县级市
四类 320 2.4 各县、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