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卫生部关于启用新的传染病报告卡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发〔2004〕452号
【发布日期】 2004-12-15
【实施日期】 2004-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其他

            卫生部关于启用新的传染病报告卡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部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了修订,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按修订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通过网络报告传染病疫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用新修订传染病报告卡的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4月1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修订前的传染病报告卡时,应按修订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要求进行调整和网络报告。

      印刷传染病报告卡时,统一用A4纸,正面为传染病报告卡,副面为填卡说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时,要求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培训工作,使其能够理解和掌握填报要求,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按新的传染病分类和报告要求进行疫情统计分析;同时要及时对修订后的传染病报告卡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doc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