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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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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12-29
【实施日期】 2004-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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