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4〕8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
6、驾驶证年检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二)发展改革(煤炭)部门
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
18、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四)农业部门
19、出口农药审批费
20、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21、土壤肥料测试费
22、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
2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五)工商部门
2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六)信息产业部门
25、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2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7、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8、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科技部门
29、技术合同登记费
30、科技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八)国土资源部门
31、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3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九)测绘部门
33、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34、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十)烟草专卖部门
35、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收费
(十一)中直管理局
36、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37、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十二)人事等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心
38、出国政审费
(十三)国防科工委
39、核材料许可证费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
40、贷款卡收费
(十五)安全生产(煤炭)主管部门
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2、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
43、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
(十六)司法部门
44、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46、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4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48、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
49、记者证工本费
(十八)文化部门
50、演出许可证费
(十九)林业部门
51、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52、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53、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54、特许猎捕证工本费
55、猎狩证工本费
(二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5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二十一)民航管理部门
57、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8、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9、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二)铁道部门
60、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费
(二十三)建设部门
61、注册建筑师证书费
62、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
63、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
64、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
65、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
66、造价工程师证书费
67、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68、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
69、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70、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单位证书)费
7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
7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二十五)教育部门
7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二十六)交通部门
74、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
75、发行审核费
(二十八)海关总署
76、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7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
78、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79、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80、验车费
(二十九)卫生部门
8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十)口岸管理部门(地方政府)
82、口岸管理(建设)费
(三十一)质量检验检疫部门
83、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
(三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84、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二、下列7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安全生产)部门
1、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财政部门
3、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名考试费
(三)农业部门
4、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四)商务部门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
6、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
(五)海关总署
7、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三、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国人民银行
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3、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4、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消防建审费
6、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三)旅游部门
7、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10、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
11、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12、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涉及金额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