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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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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424号
【发布日期】 2004-12-30
【实施日期】 2004-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以来,总局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对用于增值税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的措施,有效地堵塞了增值税征管的漏洞。但是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的比对相符率仍处于较低状态,其比对相符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电子数据的采集质量,特别是专用缴款书号码的录入准确率。因此,为提高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的采集质量和比对相符率,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将通用税务数据检查软件下发纳税人使用,供纳税人在进行数据申报之前对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国税机关版)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第一联和第五联采集时,须遵循如下采集规则:

      (一)在进行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时,号码中的数字、字母和字符须采用半角输入状态进行输入,倒数第四位不得出现下划线;

      (二)专用缴款书号码在输入过程中不得有空格,号码位数不得超位、缺位;

      (三)专用缴款书号码倒数第三位字母“L”必须为大写字母;

      三、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填写规则

      规范的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正确的填写方法如下:

      (一)由海关H2000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XXXXXXXX-LXX,共22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填写规则:1-4位须填写口岸代码;5-8位须按票面实际内容填写四位年份,如2005年,须填写2005;第9位必须为数字“1”;10-18位须填写数字;第19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20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21-22位只能填写数字。

      (二)由海关H883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XXX-LXX,共19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填写规则:第1位和第6位的括号,必须在输入法的半角状态下输入;2-3位为年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2005年须填写05,4-5位为月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1月份须填写01;7-15位须填写数字;第16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17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18-19位只能填写数字。

      四、自2005年2月份起,总局将对各省上报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在入库时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填写规则,对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的正确率进行统计,在每月下发的稽核结果中增加“正确率”数据项,对正确率较低的省市予以通报。

      五、各地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组织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对基层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在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和第一联进行数据采集时进行详细辅导。税务机关在接收由企业报送的数据后,应派专人对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电子数据明细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填写规则的数据,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修改、重报;税务机关在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时,应严格按照填写规则进行填写,对不符合填写规则的数据,应及时修改正确后才能汇总上报。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心)取得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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