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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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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保总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1-20
【实施日期】 2005-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环发[2005]13号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

      

      水能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在国家优先发展水电方针的指引下,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有效解决电力供应问题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在近年来水电工程的大规模的建设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项目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就开始大规模的施工活动,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一些电站由于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下游局部河段的脱水、干涸或水流波动过大等变化,对上下游水生生态及经济生活造成了水利影响。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河流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以此指导河流开发规划方案的选定的实施。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二、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水电建设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特别要落实好低温水、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施工期水土保持和移发安置等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水电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考虑到水电工程位置偏远,“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设备工作时间长、任务重,为了缩短水电工程建设工期,促进水电效益尽早发挥,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前,可先编制“三通一平”等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发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但不得进行大坝、厂房等主体工程的施工。

      

      三、优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影响。要根据用电、用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研究制定电站优化运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的影响。对于引水式等水电开发方式,应避免电站运行造成局部河段脱水,落实泄水建筑物建设和运行,确保下泄一定的生态流量。要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以及景观需水的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确定生态流量。对于下游有航运要求的大江大河,水电站运行要满足航运流量的要求;运行期间要确保鱼类等水生生物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水电开发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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