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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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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1-17
【实施日期】 2005-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一)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协商。

      (二)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四)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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