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05]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2-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内地税字[2004]2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是指单位和个人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或排涝的劳务。纳税人未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等供水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