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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450-470MHz频段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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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3-07
【实施日期】 2005-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450-470MHz频段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近日,部分省份无线电管理机构反映当地一些电信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经我局型号核准的450MHz频段CDMA无线接入设备建设无线接入系统。这一行为违反了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450-470MHz频段既安排了农村模拟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也安排了专用通信频率,用于中央党政机关、军队、铁路、公安等部门专用通信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指挥调度系统,以及一些应急通信系统。鉴于该频段业务类型较多、电磁环境相对复杂的情况,我局已在《关于加强450-470MHz频段管理的通知》(信无函[2002]127号)中要求对450-470MHz频段严格管理,暂停指配该频段内的频率,暂停审批新设台站;确需在450-470MHz进行研制、试验的新技术、新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继续贯彻我局信无函[2002]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450-470MHz频段的管理,要求有关电信运营商将目前已建的CDMA无线接入系统台站立即停止使用和关闭,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设台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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