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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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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政法发〔2005〕187号
【发布日期】 2005-05-17
【实施日期】 2005-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其他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5〕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34号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疫苗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条例》,切实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后,公共卫生领域内的又一部重要的卫生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切实落实学习和培训工作。

      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媳镜氐氖导是榭觯ソ裟舛┭啊⑿腿嗽迸嘌档墓ぷ鞣桨福⑷险孀橹凳R既防斫狻⒄钒盐铡⑸羁塘旎帷短趵返母飨罟娑āR凑昭в媒岷系脑颍旨丁⒎掷喽约膊≡し揽刂苹购鸵搅苹沟墓ぷ魅嗽苯小短趵分兜呐嘌担姑恳桓鋈硕寄芄蛔既防斫狻⑷嬲莆铡⒄分葱小短趵返母飨罟娑ǎ魅匪绺旱脑鹑巍R扇×榛疃嘌男问剑哟笮Χ龋构愦笕嗣袢褐谑煜ぁ短趵返挠泄毓娑ǎ私庾约旱娜ɡ⒁逦瘢銮渴胤ǖ淖跃跣裕龊迷し澜又止ぷ鞔丛炝己玫纳缁峄肪场?br> 二、加强领导,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坚决执行疫苗分类管理规定。

      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有效手段之一,也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为了实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疫苗接种率,《条例》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条例》设定的法律制度重在保障第一类疫苗的接种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等工作,保证第一类疫苗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分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二)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规范疫苗接种行为。

      接种单位是实施预防接种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完成国家免疫规划为目的,结合当地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及时确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接种单位实施接种第二类疫苗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建议,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

      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为保证儿童能够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规定受种,《条例》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作了细化。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托幼机构、学校做好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为没有按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及时补种。

      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要按照居住地原则,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工作。

      (四)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范围、鉴定、处理和补偿办法,为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供了法律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卫生行政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公平、公正处理。

      (五)积极争取有关政策的落实。

      《条例》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确规定,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在实施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用足用好《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早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预防接种工作,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使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特别是乡村基层人员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尽快落实到位,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切实得到落实。

      预防接种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切实实施《条例》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出发点和立脚点,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活动,保证《条例》全面施行,努力使免疫针对传染病维持在较低的发病水平。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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