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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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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维护本市电力设备使用安全和正常的供电秩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破坏电力设备,是指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
(一)非法拆卸电力设备的;
(二)非法断割输电导线、电力电缆的;
(三)焚烧、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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