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深府〔2005〕59号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