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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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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5〕179号
【发布日期】 2005-04-12
【实施日期】 2005-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

      

深国资委〔2005〕179号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我委已出台一系列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国资委〔2000〕10号)和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深企改办〔19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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