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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管业务投诉处理及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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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城管〔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5-04-18
【实施日期】 2005-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管业务投诉处理及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城管〔2005〕77号

      

        为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城管业务投诉处理及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管业务投诉处理及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投诉,是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人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城管部门对第一投诉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 凡举报投诉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城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分别按如下标准对投诉人给予奖励:

        (一)乱搭建:按搭建物的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奖励1元,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二)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按垃圾体积或污染的道路面积奖励,敞开堆放垃圾0.5立方米以上、余泥渣土1立方米以上或者污染道路10平方米以上,超过12小时未予清理的,奖励20元。

        (三)乱张贴广告:

        1.乱张贴广告的,按撕下的纸张大小奖励:纸张小于16K的,每张奖励0.01元;纸张大于16K的,每张奖励0.02元。

        2.大量印制广告并张贴的,按查获广告的数量奖励:纸张小于16K的,每张奖励0.005元,纸张大于16K的,每张奖励0.01元;查获的广告数量超过2万张的,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四)无证行医:举报无证行医的,每次奖励20元。一个月内在同一地点重复举报的,按一次计算。

        (五)非法屠宰:举报屠宰点一次屠宰生猪30头以上,或者屠宰牛10头以上、羊45只以上、狗45条以上者,各奖励100元。一个月内在同一地点重复举报的,按一次计算。

        (六)违法设置户外广告,按广告面积奖励: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20平方米的奖励50元,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奖励100元。

        (七)道路桥梁设施损坏:

        1.发现并报告桥梁结构安全隐患(如梁、柱歪斜,结构变形、位移等)的,奖励200元;

        2.举报偷盗桥梁栏杆的,奖励50元;

        3.举报车辆撞坏桥梁栏杆、防撞墙的,奖励50元;

        4.发现并报告路面天吊窿(即路面出现小洞,基础被淘空而影响稳定)的,每处奖励100元;

        5.举报偷破偷挖主干道、快速路的,奖励100元;

        6.举报偷破偷挖次干道以下等级市政道路的,奖励50元。

        (八)偷盗、损坏路灯设施:

        1.举报撞断路灯杆的车主并提供其车牌号的,奖励100元;

        2.举报偷盗、破坏路灯设施的,奖励100元;

        3.抓获偷盗、破坏路灯设施嫌疑人的,奖励200元。

        (九)破坏绿化:

        1.举报偷砍树木或者其他破坏绿化行为的,每次奖励50元;

        2.举报侵占绿地的,每次奖励100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区城管部门举报投诉。市、区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投诉人的情况。

        投诉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投诉人或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或基本卫生状况描述)、违法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可向城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或材料。

        第六条 市、区城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转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市、区城管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市、区城管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调查或查处终结后,形成书面材料。

        (三)奖励。投诉人举报投诉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第一投诉人。受奖励的投诉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按照分级奖励和不重唇崩脑颍猿鞘泄芾矸矫嫱晃シㄐ形木俦ㄍ端咧唤崩?次。市、区城管部门每月组织1次兑奖。

        对城市管理方面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投诉的,奖励第一投诉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接到举报或投诉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合投诉的,由联合投诉人协商确定,各投诉人协商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市城管部门已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区城管部门对同一投诉行为不再给予奖励;区城管部门已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市城管部门对同一投诉行为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区城管部门应当统计每年的奖励金额,并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由市、区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投诉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投诉人同意,泄露投诉人情况的;

        (三)挪用、侵吞、非法占用投诉奖励资金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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