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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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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04-18
【实施日期】 2005-04-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制定的《兰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兰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内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心(站)。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街道推动、社区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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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维护和增进社区居民健康,提供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相协调,与居民健康、卫生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城市卫生体制的基础。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根据需要可在辖区内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名称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区名+街道名称+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区名+街道名称+社区名称+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需经批准设置机关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牌匾规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匾规格50cm×70cm;社区卫生服务站牌匾规格40cm×60cm。自制牌匾应根据门面大小设置,要求美观大方,为绿底白字,字体为行楷。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审批发证制度。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卫生资源、居民卫生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和《兰州市2002——2006年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置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设置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区卫生服务设置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主要依托现有公立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转型,大、中型医疗机构进入社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小型企、事业医疗机构转型,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所辖区为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在5万人左右。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作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区域的补充,服务人口约在0.5万人左右。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个人和医疗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同意,报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人)提交目录: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申请书;

        (三)街道、社区平面图,并标明街道、社区名称、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

        (四)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被批准后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人)提交目录: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机构)申请的必备材料文件;

        (三)街道、社区平面图,并标明街道、社区名称、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

        第二十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原则,制定本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规划或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批准书。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许可证》。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批准书;

        (二)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登记,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 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登记的注意事项,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医疗机构,未取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证》,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校验期为1年,对校验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限期一年时间改进,仍不合格者取消社区卫生服务资格。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章 执业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五)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科医师、全科护士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与报表统计工作;

        (七)负责接待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投诉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制度。由专家评审组按照《兰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考核)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活动、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家评审组成员由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法制监督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属医院、市健康教育所等业务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由市卫生局聘任。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达不到评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罚则与附则

      

        第三十四条 罚则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兰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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