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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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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我省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

      

        1.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各级政府要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清理和取消《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清理对农民跨地区劳务输出和进城就业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城镇居民不同的收费项目;在办理农民进城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应收取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继续实施农民工子女就学扶助工程,依据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暂住证,为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公办学校提供义务教育,执行与当地学生同等的“一费制”

      收费标准等项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等不符合教育收费政策的收费。各行业、各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所要求的技术资格、身体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要一视同仁。

      

        2.改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进城求职农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免费求职登记。各市和用工需求量大的县(市、区)要建立面向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窗口或专门的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进城就业服务。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发布供求信息。鼓励、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职业介绍机构、城镇妇女就业培训中心免费向农民工开放,举办劳务输出供需见面洽谈会、“大篷车送岗位下乡”等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3.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市、县(市、区)政府是组织、服务县际间、市际间、省际间劳务输出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组织订单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处理劳务纠纷以及政策咨询、子女入学、维权服务等工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建立劳务输出资源库、输入地和输出地资源对接平台,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和组合式对接培训,打造辽宁劳务输出品牌;在输入地派驻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要制定完善鼓励劳务输出的优惠政策,对有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输出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广劳务输出“放飞工程”经验、打造“闯四方”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品牌、开展农村妇女“他乡创业行动”等工作。

      

        4.做好农民工劳动保障的咨询服务工作。今年各市要开通 “12333” 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选派得力人员担任咨询员,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要整合劳动保障网络系统、就业培训管理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入户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培训资源、用工信息、政策信息、维护权益等咨询服务。

      

        5.将农民工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有关规定,将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

      

        1.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增强进城就业的岗位竞争能力。农民工可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培训单位,由用人单位组织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本人暂住社区审核证明,到培训单位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2.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各级政府要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基础上,以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职业教育中心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开展转移前的订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使准备进城就业的农民掌握在非农领域就业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鼓励用人单位、各类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3.将政府应承担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按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引导培训工作。用于补助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

      

        三、建立并逐步规范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凡与用工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用工单位、农民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以上,可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后,到其他城镇企业就业的,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农民工中断就业返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2.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凡与城镇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与所在单位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未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承担对所使用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责任。

      

        3.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对发生工伤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办法,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四、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1.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基本解决建设领域2003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基础上,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工作力度,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规范和完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禁止把工程承包给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的发生。

      

        2.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格执行《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66号令),制定适合我省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劳动合同文本,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的重点监察,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要加强日常巡查,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点案件要进行专项督察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农民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拖欠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3.依法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省劳动保障厅及各市要尽快组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投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确保按期结案。

      

        4.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市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集体合同,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支持各级工会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济活动;支持各级共青团组织建立进城就业农村青年救助站和“12355”维权热线;提高进城就业妇女的组织化程度,支持各级妇联组织建立进城就业妇女维权站、法律维护站和省际间妇联组织维权网络建设,建立法律监督员队伍。

      

        五、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

      

        1.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公安、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的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每年要集中开展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2.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

      

        ]1.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级政府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工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劳务输出、组织技能培训、解决工资拖欠、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争议处理、社会保险参保、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管理服务和技能培训的经费预算安排,按规定标准足额拨付经费;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名制培训;教育、劳动、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及灵活性顶岗培训、子女入学;公安部门负责农民工暂住证的登记管理;建设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由用工单位提供或自行租赁解决;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

      

        2.扩大宣传,营造环境。在全省广泛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深入宣传帮助农民工实现就业愿望的先进典型和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实现成功创业的农民工典型。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宣传报道自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营造农民进城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发至县级政府)

      

      主题词:劳动 农民 就业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沈阳军区政治部,省军区,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驻省直属机构,各新闻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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