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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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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5〕87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调整自治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配合全区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房屋管理,充分发挥房产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的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房产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执行工作。

        三、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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