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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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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5〕133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九日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80号)精神,组建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与口岸办),为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增挂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撤销原设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杭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原杭州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及打击走私工作的法律、ü婧头秸搿⒄?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意见。

        (二)编制全市口岸开放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报批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建设发展规划,检查、督促辖区口岸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工程的实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陆空口岸国际及地区客运、货运新航线的开通工作;办理报批外籍交通工具临时进出开放或非开放口岸的事宜。

        (五)加强涉外客货运输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口岸单位共同做好口岸集疏运及出入境旅客运送工作。

        (六)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口岸单位改革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完善口岸管理。

        (七)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对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作出裁决。

        (八)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会同主管部门开展对口岸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参与查处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涉外事件和违法案件。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负责研究提出我市反走私工作任务、方案、要求,调研走私活动特点、规律,分析动态,研究对策。

        (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查处有关案件,及时沟通、传递工作信息,推动反走私斗争深入开展。

        (十一)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实施综合治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打私与口岸办设3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口岸工作的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共建精神文明口岸活动和反走私宣传教育。

        (二)口岸管理处

        负责口岸现场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口岸开放或关闭的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地区)空中新航线的开辟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争议,对需要裁决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口岸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好口岸安全和共建文明口岸的有关工作。

       (三)打击走私工作处

        依据国家有关反走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措施;调研走私活动特点、规律,及时进行动态分析,研究对策;负责协调各缉私部门关系,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查办走私大案要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查处群众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人员编制

        市打私与口岸办机关编制为1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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