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与权籍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厦国土房〔2005〕17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与权籍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测绘信息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机构改革的职能和市局机关处室、各分局的职能,为明确我市房地产交易与权籍管理的工作职责,强化依法行政,方便群众,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激励和监督工作人员尽职尽力,按级负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以及《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等,将房地产交易和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审批或核准事项分别委托相应的机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籍管理实行“地域管辖、分级管理” 管理模式。
地域管辖是指申请人应依土地房屋所属行政区域向相应的测绘或登记工作站申请办理。
分级管理是指按不同性质的业务种类,依据审核权限实行按环节分级管理。
市房地产交易与权籍管理部门委托其同安分局、翔安分局办理属地有关业务的管理和核准工作(试行一年)。将地籍调查、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和房产配图委托测绘信息中心办理并核准完成;将房地产交易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业务的具体工作委托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并依种类不同分为二级核准、三级核准和四、五级核准,其中二级核准由交易登记中心相关业务科或属地工作站核准完成,三级核准经交易登记中心领导核准完成,四、五级核准报市局或同安、翔安属地分局核准完成。
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的同安工作站负责属地业务案件的具体工作。翔安区的业务在翔安工作站未正式成立前,具体业务由同安工作站负责;同安区和翔安区的权证按地域盖相应编号的权属登记专用章。集美和海沧工作站职能在未到位之前,具体业务由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负责,职能到位之后,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另文通知。
具体业务分级、办理流程和办事承诺时限见附件。
二、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权属登记(含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的)具体工作统一由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办理。
各分局应及时查清辖区内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分布及变化情况,并报市局权籍管理处协调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办理。
三、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和城镇地籍调查基本要求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基本要求。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权属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要求。
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基本内容
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审核内容为:
(1)测绘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测绘成果的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适用;
(3)适用规范、规则版本是否符合要求;
(4)界址点是否准确。
2、房产测绘基本要求
(1)房产测绘应以竣工后房屋现状按实测绘和计算,并依据规划核准平面图与实际建设情况进行核对。报审的测绘成果资料应明确是否与规划审批一致,不一致之处应列出明细。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应比对规划批准文(图),重点核对项目的功能、用途、公建配套、车位商铺布局、房屋单元户型结构等要素,如有与规划批准不一致之处,应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权属登记办证要求,不符合权属登记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予以退件。
(二)地籍调查基本要求。地籍调查应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审核时查清权属是否与用地批文相符、邻宗地是否按规定指界签字、界址线是否标注清楚或是否存在权属争议,面积是否准确、实际用途是否与批准用途一致。除此之外,其他不能作为不通过地籍调查核准之依据。地籍调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1、地籍调查记事应记载清楚宗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章建设或存在建筑物、构筑物未拆迁情况,是否已动工建设和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如有违法违章建设的,应根据局[2005] 7号会议纪要要求函告局执法监察处。
2、宗地内涉及征地拆迁的,原则上应先完成征地拆迁或已落实拆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因无法完成征地拆迁而申请用地范围调整的,应先取得规划和用地部门书面同意并明确具体调整意见。
3、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按厦府[1997]综018号文等有关规定办理。
4、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后,方可申请办理地籍调查手续。地籍调查资料从审核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半年后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地籍调查手续。调查人员可携带原地籍调查表,现场调查复核原调查成果,未有变化的,在原地籍调查表上注明已复核无误并签字以示负责。审核人员经重新审核后确认并签字,并在宗地信息系统文档中更新调查和审查时间。
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基本要求如下:
1、对于申请人提交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登记案件土地房屋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等进行全面、综合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属应办理地籍调查手续的,权属初审时应向测绘信息中心调取地籍调查卷宗,一并归档。
2、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交易登记中心在权属审核时,原则上不再对土地界址、面积进行审核,如发现地籍调查、测绘成果明显有误的应书面反馈给测绘信息中心更正有关记录。
(2)应仔细审核权属来源及凭证,土地房屋面积,有无权利限制(如查封、抵押和其它他项权)等。在办理初始登记时,要审查有关权属人及土地房屋是否符合用地和规划批建文件要求,地价款和税费是否缴清,是否符合动工建设期限,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或房屋安全鉴定,并进一步对房产测绘资料进行核对,严格把关。
(3)应明确提出是否准予登记和拟予确权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对超占用地和超建面积等问题的具体阐述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3、登记机构审核意见应对基本事实进行叙述和认定,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做到“事实要素,齐全完备;面积金额,记叙准确;叙事清楚,材料真实;据法说理,分析有力;语言规范,言简意赅;认定事实,结论明确”。
涉及四、五级核准的业务,市局或分局主要是对权籍登记机构已认定的事实和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确认。
五、信访与行政诉讼工作。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答疑、信访和行政诉讼。涉及测绘和地籍调查的,由测绘信息中心负责;涉及权属登记审核的(含权属登记公告、异议受理及处理),由交易登记中心负责。
群众信访书面答复后仍未能解决或当事人不满意的,由局主管处室或负责管理的属地分局负责协调处理。
由局机关收件的有关信访件,局主管处室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转相应单位办理。
六、有以下情形的,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及时报市局主管处室或负责管理的分局备案或解决:
(一)需报市局主管处室或属地分局备案的有:
1、受托单位内部业务流程调整涉及委托业务的;
2、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收件要件调整的;
3、重大涉外案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如上级交办或督办件,大型涉外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信访或上访的,媒体披露后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等;
4、地籍调查案件清单按月书面向权籍管理处或属地分局房产权籍管理科备案;
5、分局核准的案件,由交易登记中心将审核意见表按月书面报权籍管理处备案;
6、不予登记的,涉及由市局或分局核准的业务按月报局主管处室或属地分局备案。
(二)需报市局主管处室或负责管理的属地分局解决或批准的有:
1、涉及重大制度调整或改变委托业务的办理方式的,报市局主管处室批准,如由市局或分局核准的业务需要调整的等;
2、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已有的规定无法解决的;
3、与外单位联合行文涉及委托业务的。
(三)分局、测绘信息中心或交易登记中心认为需上报的。
(四)各分局应及时将属地内的重大案件、以及新情况、新问题报市局主管处室。
七、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建立办件质量定期抽检制度、办件质量保证机制和统计报表制度。备有抽检记录和处理意见,对抽检中发现的错误应依法及时纠正。对办件错误,有事先预防、事后补救措施;对办错件的责任人,有追究、处罚程序和办法。按月按规定格式向市局主管处室报送统计报表。
各分局、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每半年向局主管处室汇报有关业务办理情况。
局主管处室应制订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其中办件抽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
八、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继续加快业务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并将业务办理的整个过程的电子信息记录提供局主管处室监督查阅。
九、各分局、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加强业务沟通协调,双方协商不成的,各自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局主管处室解决。
十、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各业务岗位职责报市局主管处室备案。
本意见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向主管处室反馈。
附件:业务分级、办理流程及办事承诺时限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