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2005年)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发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未参加审查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删去第二款。
二、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三、第二十九条中的“必须向该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删去其中“擅自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