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5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