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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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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20号 2005年6月3日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增强电子公文的法定效力,从2005年8月1日起,各部门传输电子公文均应使用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现将《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一、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由市电子政务办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二、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电子政务办定制电子印章,领取电子印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当领取人的面销毁纸质印模)。

      三、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管理,置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带离办公室。

      四、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印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五、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在向市委办公厅、市编办交回实物印章的同时,一并交回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前删除全部印章信息)。并由市编办将电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交市电子政务办。

      六、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持本区县或本部门、本单位介绍信到市电子政务办办理重新制发电子印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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