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新基准地价颁布实施后有关地价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
局机关各处室,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
根据厦府[2005]79号、厦府[2005]80号文件精神,我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将于2005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地价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建设用地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类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地价征收问题(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划拨或限制性用地补出让、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土地闲置费征收等),以我局及各分局设立的收件窗口正式收件日期为界区分办理:
(一)收件日期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仍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规定执行。
(二)收件日期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按上级部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的地价征收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件日期在2005年5月1日之后,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执行。
二、历史遗留协议出让商品房用地项目涉及地价缴交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属于自行拆迁、地价分期缴纳的项目,仍按原地价方案执行。
(二)属于熟地出让、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征地拆迁的项目,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已具备交地条件的,要求用地单位在新基准地价颁布实施以前缴清地价,办理交地手续,否则按新地价标准重新确定地价方案。
2、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尚不具备交地条件的,要求用地单位先缴清地价、后办理交地手续。交清地价的时限为2005年8月1日。逾期未交清部分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重新测算。
三、规划调整项目涉及地价问题
因规划调整,根据政府确定的等建筑面积置换、互不结算土地费用的原则处理的项目:
(一)原项目地价已缴清的项目,按等建筑面积置换,互不结算土地费用。
(二)原项目地价未缴清的项目
1、已交纳部分地价按比例分摊建筑面积,按等建筑面积置换。
2、未交纳地价所分摊的相应建筑面积征收地价原则:
(1)调整后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标准及厦府办(2001)189号文标准征收地价。
(2)调整后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在2005年5月1日之后的,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标准征收地价。
(三)规划调整后项目建筑面积超过原合同缴费面积的,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计收地价。
四、建设项目商业面积补地价差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区分处理: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批准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文规定征收地价;在2005年5月1日之后批准的,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征收地价。
以商业为主的商品房项目,由局业务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五、地下商场、半地下室地价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规划部门明确地下商场面积、半地下室的有效批准文件的日期为界区分处理:2005年4月30日之前批准的,按厦府(2000)综085号规定征收地价;在2005年5月1日之后批准的,按厦府(2005)79号文、厦府(2005)80号文规定征收地价。
六、特殊情况无法按上述意见处理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地价问题,提交局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处理;必要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