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