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威政发 〔2005〕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军分区关于印发《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市、区人民武装部:
《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威海市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保障国防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2000〕2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与地方共同维护管理(以下称军民共管)的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军分区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与威海军分区成立威海市国防工程军民共管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有关问题,定期组织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密等进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威海军分区司令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好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第五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维护管理组织,落实维护管理制度,对国防工程实施经常性的维护和看管,保持其良好的状态和使用效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相互配合,搞好协调、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威海军分区司令部在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军分区领导下,主管全市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四)与地方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国防工程档案资料的建设与管理;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市(区)人民武装部、开发区人民武装部门(以下称市〈区〉人武部)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完成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
(三)与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检查指导本辖区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发布有关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决定;
(三)依法协调、处理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四)把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作为“双拥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
(五)协助军事机关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职责分工:
团以上指挥工程、平时战备、训练使用的工程、设防岛屿工程、驻地附近工程由部队管理,其它远离部队驻地的工程,由市(区)人武部实行责任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辖区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市(区)人武部可以从当地聘请思想进步、责任心强的村镇干部、民兵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由镇(街道办事处)推荐,市(区)人武部审查批准,与其签定聘用合同,发给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证书,明确职责和义务。
市(区)人武部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应进行安全保密和履行职责的教育,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结合民兵训练,集中实施对国防工程的启封、保养和伪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止损害、侵占或者危害国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打击破坏国防工程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国防工程坑道口周围100米内,工事周围50米内开矿、采石、取土、伐木、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考虑国防工程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国防工程。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国防工程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要按程序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商济南军区同意后,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
第十五条 因经济建设,需要将国防工程报废或改作民用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国务院或省级批准重点项目所涉及的;
2.必须是经济建设确实需要且又不能避开的;
3.必须是对该国防工程所在工程体系的整体效能和附近其它国防工程的安全保密无严重影响的;
4.必须是对国家或地方经济建设有重大效益的。
第十六条 因经济建设需要将国防工程报废或改作民用的,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后,必须交齐补偿经费。
(一)国防工程报废或改作民用的经费补偿,应按照有关规定、工程性质与规模、国家(地方)现行价格等情况,由济南军区作战部和兵种部门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现工程造价。
(二)补偿经费上交总后勤部,主要用于易地新建、改建国防工程及主要国防工事的封闭伪装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发生变化或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调整时,主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维护管理任务的移交。
第十八条 国防工程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对国防工程的重要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涉密载体,应分类建档,妥善保管。军分区司令部是全市国防工程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人武部负责辖区内国防工程有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无损坏、变形和锈蚀现象;
(二)工程内部整齐清洁,无堆积杂物、积水和坍塌;
(三)工程口部封闭完好、排水畅通,外部植被良好;
(四)土建工程和附属设施完好,定位标志齐全。
第二十条 国防工程的正常维护管理经费列军费开支,如遇整治改造特殊需求,申请上级或地方财政专项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补贴:
(一)农村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工作量,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
(二)企、事业单位民兵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三)其他人员担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的,由军队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部门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与危害国防工程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在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评定达到优良以上的;
(四)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危害国防工程、妨碍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