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意见
穗府办[2005]18号
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委(酒类专卖管理局)反映。
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酒类产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酒类产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⒔∪评嗖钒踩橹骰疲凑找桓黾喙芑方谟梢桓霾棵偶喙艿脑颍扇》侄渭喙芪鳌⑵分旨喙芪ǖ姆绞剑酱儆泄刂澳懿棵虐凑崭髯灾澳堋⒏鞲浩湓穑止ず献鳎餐龊镁评嘧艏喽焦芾砉ぷ鳌>咛逯霸鸱止な牵?br>
(一)酒类专卖管理部门。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酒类专卖行业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政策。
2.制定酒类专卖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建设方案。
3.负责酒类经营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酒类专卖行业执行《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酒类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为酒类经营业户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5.负责对酒类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2.负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酒类产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工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
2.负责酒类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承担酒类质量监测。
1.负责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流入市场。
4.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保证酒类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五)卫生管理部门。
1.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酒类经营使用的卫生监督管理。
2.负责对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
3.负责对酒类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费环节的卫生违法行为。
(六)工商管理部门。
1.负责酒类产品流通环节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2.负责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上商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3.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酒类等违法经营行为。
4.负责酒类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
公安、消防、国土房管、宣传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酒类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二、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
酒类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行业协会应开展酒类行业调查工作,研究酒类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酒类生产、流通方面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推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做好酒类生产和销售政策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三)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反映行业动态和会员情况,协调会员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做好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表彰守法经营,揭露不良行为。
(五)行业协会应组织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培训酒类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实行酒类专卖许可证制度
酒类专卖实行许可证制度,分为生产、批发、零售三种许可证,具体办证条件:
(一)酒类生产许可证。
酒类生产许可证由企业向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受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委托,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本市酒类生产企业,经营本企业的酒类产品,可免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其他企业的酒类产品,必须按本意见规定领取相应的酒类经营许可证。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
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企业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2)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3)有掌握酒类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
3.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
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可以与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签订《代为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委托其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4.酒类批发企业采购酒类产品时,须同时索取检验合格证和合法来源凭证;酒类产品包装上标明是优质产品的,应当索取优质产品的证明文件。
5.酒类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批发酒类。
6.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与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签订《广州市不经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承诺书》;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提供服务。
(三)酒类零售许可证。
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2)有掌握酒类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
(3)酒类零售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所在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零售许可证。
3.酒类零售企业不得从无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酒类产品。
4.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要签订《广州市不经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承诺书》;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提供服务。
四、酒类专卖市场实行属地监督管理酒类专卖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酒类专卖、食品药品监管、工业、质监、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建立酒类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一)各区、县级市要将工作重心下移至镇、街、村、社区。对辖区内所有镇、街、村、社区以及民工居住点等酒类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宾馆、酒楼食肆、商场、超市、零售点档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实施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督管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出租屋制售假冒伪劣酒品。
(二)各级酒类专卖、食品药品监管、工业、质监、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对辖区内酒类生产和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质监、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酒类检测中心应对酒类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工作。
(四)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和结论要以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者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五) 酒类执法检查要有两人以上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各类媒体以及各类广告公司,不得为无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五、建立酒类安全卫生检测体系建立贯穿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企业自检、行业检测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相结合的酒类安全检测体系。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酒类安全检测制度;定期对酒类实施检查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酒类生产企业和经营业户的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
(二)酒类生产企业应建立自检制度,配备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行业中介检测机构应承办社会各界委托的酒类安全质量检测。
(四)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协助政府推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酒类市场正常秩序。
2005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