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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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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26
【实施日期】 2005-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呼政办发[2005]49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4]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并负责组建论证委员会,完成对所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资金办每年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注入资金2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资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资金总额;

       (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优先原则。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呼市的支柱产业、重点项目的要求,有利于开发人才,有利于推进呼市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实效原则。接受资助的人员主要是在呼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对呼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接受资助的项目应当是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能够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可行性项目。

       (三)服务全局原则。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面向全市,凡符合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资金匹配原则。接受资助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具有支持接受资助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良好条件,同时要具有匹配必要经费的能力。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呼市创业;

       (二)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外重要的高层次学术科研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四)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五)资助己立项的研究项目承担者:重点资助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的承担者;

       (六)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等活动;

       (七)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

       (八)奖励开发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九)对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各类人才的奖励;

       (十)资金办每年的办公费可按实际使用资金额的5%提取使用。

       第七条 资金资助项目:

       (一)购房资助

       符合购房优惠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卡、房屋产权证和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提交资金办,由资金办审核后,一次性拨款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发给本人。

       (二)科研津贴资助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4]24号)第 十条规定,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人员(获得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 三等奖的第一名)给予相应的科研津贴,由所在单位呈报,资金办审批发放。

       (三)特殊岗位补贴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4]24号)笫十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由资金办每办年审批发放一次,

       (四)购置周转房

       从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经费用于购买临时周转住房,对个别特殊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办理《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专用工作证》,由领导小细审核批准并提供周转住房。

       (五)表彰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表彰方案及时拨付相应资全。

       (六)其他资助项目

       根据领导小组或资金办的审批意见拔付相应资金。

       第八条 资金申请

       凡申请资金资助的项目,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由各旗县区,市属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报资金办。

       第九条 资金审批

       本资金采取项目审批,定期办理的办法。对于常规性项目或申请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金办批准。对于—次性申请且经费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金办审核或组织论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办每年定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具体项目审批权限如下:

       (一)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1、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呼市创业;

       2、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3、资助已立项的研究课题主持人、对呼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承担者;

       4、资助各单位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和急需人才;

       5、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

       6、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及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

       7、奖励人才开发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办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1、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殊岗位政府补贴;

       2、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购房补贴;

       3、对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各类人才的奖励;

       4、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的科研津贴;

       5、其他资助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

       对获准使用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金办根据不同情况分一之性拨付或分期拨付。

       第十条 积极扩大资金来源 鼓励社会各界组织或个人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捐赠,以不断壮大资金规模,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具体办法如下:

       (一)捐赠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以资金办名义举行捐赠仪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以领导小组名义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荣誉证书;

       (三)捐赠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可根据团体、企业或个人的要求,命名设立专项资全,也可按捐赠者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其列为本单位的重点项目,并按不低于l:1的比例匹配资金,加强督促检查,同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资助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出现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情况时,项目所在单位和具体承担者应采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不受损失,并及时向资金办书面汇报。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承担者在项目进行时,每年年底将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字资金办。项目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将完成项目情况报告资金办。

       第十三条 接受资助单位要确保资金的足额发放和准确到位,并为这些项目承担者和接受资助的人才提供方便和优质的服务,努力营造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呼和浩特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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