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物价局
长沙市物价局文件
长价费〔2005〕119号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的通知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发〔2004〕81号文件“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供求、出租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进行适时调整”的精神,结合长沙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运价格
1、起步价:白天起步距离由3公里降为1公里,起步基价由8元降至3元,即起步1公里内3元。3公里内实行分段计费:1至1.5公里4元,1.5至2公里5元,2至2.5公里6元,2.5至3公里7元。
夜间(21时—次日5时)加价后的价格为:1公里4元,1至1.5公里5元,1.5至2公里6元,2至2.5公里7元,2.5至3公里8元。
2、车公里价:白天(3公里以上续程单价)每公里为1.8元,每500米跳表一次,计费0.9元。晚上(21时—次日5时)在白天车公里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3公里以上每车公里2.16元,每500米跳表一次,计费1.08元。
二、出租车过往城区四桥不再向乘客收取2元过桥费。
三、乘客要求途中停车等候,每等候满5分钟,按当时1车公里计价。
四、空驶费:以乘客乘车地点为起点,凡单程载客10公里以上,从10公里开始,车公里价按公里运价的50%加收空驶费。乘客回程仍乘坐同一车辆返回时,不得收取空驶费。
五、包车计费:包车计费以不超过相应车公里价标准为限,具体租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六、明码标价
1、客运出租车要按规定统一使用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不干胶明码标价签。
2、在计价器调整前,所有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按《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计程收费对照表》执行,实行打表计程、人工计费。
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物价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计程收费对照表
(计价器调整前) 价格(元)
营运里程(公里)
原价(白天/夜间)
现价(白天/夜间)
1公里内
8/9.6
3/4
1—1.5公里
8/9.6
4/5
1.5—2公里
8/9.6
5/6
2—2.5公里
8/9.6
6/7
2.5—3公里
8/9.6
7/8
3公里以上
白天每500米计费0.9元,夜间500米计费1.08元
1、 营运公里超过10公里以上的里程(出市区),若是单程则白天每500米计费1.35元,夜间每500米计费1.62元。夜间为:21时—次日5时。
2、 取消免费等候时间,每到5分钟按当时1公里里程单价收费(应乘客要求才能进入等候时间)。
3、取消原向乘客收取的市内过桥费。
长沙市物价检查所监制 举报电话:长沙市物价检查所12358
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4303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