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7月22日)
深劳社〔2005〕101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2005年6月30日前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城市化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44元,其社会医疗保险费亦相应增加。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