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府〔2005〕12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现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问题。将渝府发〔2003〕87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的内容调整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其中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至当年12月31日之间的时间不足6个月的(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一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确定。”
二、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其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与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包括重复缴费的年限)。
三、本补充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