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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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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5〕37号    

 2005年8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4〕16号)下发后,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中小学已经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经审核符合退休教师认定条件的,尽快继续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企业办中小学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应尽快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其退休教师一并移交。

      二、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应为具备相应教师(执业)资格并从企业办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包括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前从企业办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上述人员。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身份审核确认工作,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三、退休教师移交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挂?004年12月底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继续按月支付,今后不再调整。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经当地政府财政、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核定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四、退休教师待遇落实时间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按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人均15年计缴,其中年差额高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缴。移交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

      五、对支付退休教师移交费用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确定企业的支付比例,由企业和同级财政共同承担移交费用。原办学企业已关闭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移交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落实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完善相关政策,并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规范操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和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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