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渝办发〔2005〕14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条 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
(一)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1.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2.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形成“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按月发放到户,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2.全面建立社区居委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做到三级审核,三榜公布。建立健全有劳动能力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制度和开展建立公益服务社的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再就业渐退制度。
3.加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微机化管理。
(三)农村“五保”供养
1.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五保”供养经费坚持“一月一拨”,并逐步推行“五保”供养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到户。
2.加强敬老院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促进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3.提高敬老院入住率,都市发达经济圈敬老院床位利用率要达到90%、渝西经济走廊达到85%、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达到80%。
4.抓好村级“五保”供养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散居五保户实行“村级负责,自我管理,社会帮扶,自我服务”的相对集中供养模式。
(四)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渝西经济走廊和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做到规范救助,标准到位。都市发达经济圈力争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区县(市)要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认真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已选定的试点区县要抓紧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卫生服务机构,并出台相关医疗优惠政策。同时,要尽快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与市级下拨的补助资金统筹,分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坚持“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条 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
(一)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1.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按照构建“三重机制”(社区工作领导机制、社区建设参与机制、社区民主自治机制)的要求,健全组织体系,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层、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为决策层、社区居委会为执行层、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为监督层的管理格局。
2.按照构建和谐社区的要求,制定社区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
3.建立健全社区共驻共建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按时完成市里下达的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任务。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农村村民自治工作
1.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村级组织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尤其是对换届后新任村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按照第二章第四、五条规定的内容,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当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逐项分解落实,并制定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的评分办法。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年度考评的基础材料。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并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得分在8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二等奖;得分在8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三等奖。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市政府对每年获得目标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对被评为社会救助工作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一等奖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评中加1分。
对被评为社会救助工作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二等奖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评中加0.5分。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在60分以下的区县(自治县、市),除市政府通报批评外,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中扣1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