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低保标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区低保标准专题会议精神及我市低保标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
(一)调整后的低保标准:由原标准的每月169元提高到205元。
(二)调整低保标准的范围:户籍(非农业)在我市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居民。
二、资金安排
提高城区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执行。
三、执行时间
提高城区低保标准后,对2005年6月底以前的已保家庭,在2005年7月份按照新标准领取低保金;7月份开始申请低保的城区及3个开发区的居民,可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经调查、审核、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从2005年8月份开始纳入保障范围。我市确定的原有关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这次调整城区低保标准是市政府为困难居民办的一件好事,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区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纳入日程、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此次工作。要根据《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现有低保家庭及因低保标准提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一次集中的入户走访核查,并认真补充基础档案。要按照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各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继续给予扶助和照顾。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