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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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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2005〕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2003]27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7月起,为本市企业早期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于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的人员,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95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8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9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100元/月。

      

      1954年1月1日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8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90元/月。

      

      1959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4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7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80元/月。

      

      1964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革命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30元/月;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发放40元/月;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发放50元/月;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放60元/月;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放70元/月。

      

      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以前退休(职),但缴费年限末满15年的,统一发放10元/月。

      

      巳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退休(职)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项生活补贴纳入2006年社保年度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

      

      二、发放方式。

      

      本次增发的生活补贴,每月随同本人养老金发放。

      

      三、资金来源。

      

      由各级财政负担。市本级所需资金在每年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中解决,当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不足的,由市财政先行垫支,并在以后年度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中归垫。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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