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博用户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表现形式
一是恶意抢注。如果微博用户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该用户对用户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而用户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该行为就属于恶意抢注。
二是合法冲突。如果微博用户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用户名,而此用户名恰与他人的商标相同,由于用户名的唯一性,用户名持有者与商标持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就在所难免,属于 “善意使用”。善意使用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商业性使用——用户名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使用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另一种是商业性使用——如果两家生产不同产品的公司使用的商标相同,其中一家以该商标为微博用户名进行了注册,由于用户名的唯一性,另一家公司则失去了这个机会。
(二)性质
1、恶意抢注
微博用户名既不属于商品类别也不属于服务范畴,因此,商标法律制度不可能扩展到微博上,商标权的保护也不可能当然延伸至微博用户名。但是,将他人商标注册为用户名,使微博粉丝误认为用户名注册人与商标人有某种关系,从而借误认而收益的“恶意抢注”行为无异于掠夺他人的无形资产,无疑会给商标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恶意抢注行为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使他人利益受损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2、合法冲突
用户名的非商业性使用因其远离商品、服务领域,不依附于特定商品,不代表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用户名本身也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用户名注册者本身也是一种善意行为,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善意的非商业使用中,用户名的合法持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善意的商业性使用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注册用户名,但注册为用户名的商标是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只是该商标恰巧与生产不同类别商品的生产者的商标相同。那么,在注册用户名时,就只能严格依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谁先注册用户名就是谁的,并不对另一方构成侵权。
二、微博用户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微博的市场价值逐步被社会公众所认同
微博用户名所具有的唯一性、排他性、识别性特征使得其具有了市场价值,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络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于是,商家们纷纷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作为网站域名、博客用户名、微博用户名,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宣传产品、拓展业务、扩大声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微博用户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了自己的用户名,并想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额外利益。
(二)外在原因:微博注册与商标注册在制度上的差异
微博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并且在同一微博网站不允许两个完全相同的用户名共存。如果已经有人用某商标抢注了用户名,那么就不可能再有人注册相同的用户名。由于用商标作为用户名使得该商标的市场价值或者公众认知程度与微博的使用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被抢注为他人的用户名,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市场风险。
三、解决微博用户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途径
当前,我国不存在任何关于微博注册的法律制度,一旦纠纷进入法律程序,对案件的审理来说具有较大的难度。在当前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解决纠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微博用户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1、《商标法》的适用
众所周知,依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来审理微博用户名注册纠纷案件难度是很大的。我国 《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这些条款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于商标这一狭小的领域,并不涉及商标与非商标标识的相同或相似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下发相关司法解释,使《商标法》的适用扩展到微博用户名注册纠纷,那么,纠纷的解决也就有明确法律可依了。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兜底法”,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管不了的问题、规范不到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管。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对这类纠纷案件针对性强的条款,人们普遍认为可以适用的是第二条,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条用起来也是比较牵强的,适用这一条款是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
(二)解决微博用户名注册纠纷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重点问题
1、确立微博用户名的知识产权地位
笔者认为,微博用户名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是因特网条件下特定的知识产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理由如下:
(1)用户名是一种智力成果
用户名是经过人构思、选择、创造而产生的。用户名申请者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登陆自己的微博,都会选择一些有特色的词汇作为自己的用户名,或者便于记忆,或者有某种特定的含义,或者能够展示用户区别于他人的特征。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转化成用户名后,用户名自然也是一种智力成果。
(2)微博用户名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用户名具有极强的专有性,一旦被注册成功,持有人在该微博网站上就具有了绝对的排他权。微博用户名所具有的地域性不以国别为界,而以网络为限,用户名只在网络中起到地址和标识作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正在加强,地域性已经从国内范围延伸至了国际,在网络迅速发展并已经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今天,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外延扩展到“虚拟空间”是很有必要的。
因此,微博用户名可能成为一种全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发展史说明知识产权并非一成不变的,将微博用户名列为单独的一项知识产权,将有利于对微博的规范和保护。
2、驰名商标的优先保护
在微博用户名注册纠纷中,用户名与驰名商标的纠纷是最为突出的。驰名商标是用户名抢注者实施敲诈、待价而沽、进行寄生的最理想对象,而驰名商标被抢注的后果是惨重的,优先保护驰名商标,并将其延伸到网络空间是势在必行的。
首先,法院应当有权认定驰名商标,但法院在解决微博用户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纠纷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采取个案认定,一次认定、一次有效的原则。法院在法律文书中作出的认定,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场合下不应该具有驰名商标的证明效力。
其次,要平衡商标权人与微博用户名持有人的权益。当一个商标已经注册为驰名商标或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成为驰名商标后,发生了用户名抢注行为,法律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本着公平的原则,法律应当保护微博用户名持有人的权利。
(1)用户名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在后,而该商标后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权人无权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主张撤销注册在先的用户名。
(2)普通商标注册在先,用户名持有人非主观恶意注册在后,并且未进行动态的商业使用,之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无权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主张撤销已注册的用户名。
(3)普通商标注册在先,用户名注册在后,商标权人在已知和应知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对该用户名未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后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不得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在任何时间要求用户名持有人注销该域名。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