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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及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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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0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本文以通州法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样本对职务犯罪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在归纳、总结、研究职务犯罪的基本状况、主要特点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对策预防对策,以期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有所裨益。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状况

   (一)犯罪数量类型情况分析

    2005年至2009年,通州法院审理贪污犯罪案件共计22件34人,受贿犯罪案件共计11件12人,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共计7件7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共计4件4人,其他利用职权犯罪案件共计4件4人 。 

   (二)犯罪人员身份情况分析

    从犯罪人员职业情况角度统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计6人,占犯罪总人数的11.7%;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计20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9.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共计16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1.3%;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共计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17.6%。

   (三)犯罪人员年龄情况分析

    从犯罪人员年龄角度统计,30岁以下的涉案人员共计2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9%;30岁-40岁的涉案人员共计8人,占犯罪总人数的15.7%;40岁-50岁的涉案人员共计23人,占犯罪总人数的46%;50岁-60岁的涉案人员共计18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5.3%。

   (四)犯罪人员性别情况分析

    从犯罪性别角度统计,其中女性共计10人,占总人数的19.6%,男性共计41人,占总人数的80.4%。

   (五)共同犯罪情况分析

从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的角度统计,共同犯罪案件10件,单独犯罪案件28件。    (六)刑罚适用情况分析

从刑罚适用的角度看,被判处5年以下刑期(实刑)的共计4人;被判处5年至10年刑期的共计7人;被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共计10人;被判处缓刑的共计29人;检察机关撤回公诉的1件1人。

    二、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国有事业单位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国有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发案数量、犯罪人员数量和犯罪数额均居各类单位之首。例如,潞河医院党委书记邱振环收受贿赂近80万元,是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通州区供暖办主任孙铁英贪污供暖补贴77万余元,是贪污数额最大的案件。学校和医院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地区,供暖、粮食储备等单位也有犯罪发生。

   (二)“村官”犯罪现象突出

    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贪污现象频发。2006年至2007年,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征用通州区永乐店镇、于家务乡土地过程中,4个村的8名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领取的部分土地占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侵吞。村官犯罪过程中共同犯罪普遍,涉及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委员。

   (三)滥用职权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往往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例如,通州区地税局第二稽查所所长解永禄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企业应当缴纳1677万余元的滞纳金,便伪造材料,未对滞纳金采取征收措施。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钱交易现象屡禁不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钱交易现象历来是打击的重点,但是仍时有发生。例如,通州区于家务乡党委副书记、北京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刘晓娣为企业提供发展便利,收受园区内北京富城兴轻刚彩板有限公司的贿赂30余万元。 

   (五)国有企业涉案人员多为厂长或财务人员

    受国有企业管理机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内职务犯罪的主体基本是厂长或财务人员。例如,中国农业出版社印刷厂财务科科长张广平私自将厂集资款47万元出借给他人。

    三、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原因

    1、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

    行政管理应当有完善的制度,在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贪污、受贿现象。例如,发放供暖补贴本是保障社会安定的民心工程,但申请条件、发放程序等规定不具体或有漏洞,第三方监督制约缺位,往往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与熟识的供暖单位勾结,虚报供暖面积,领取供暖款后予以侵吞,或以在不同供暖单位之间调剂供暖补贴的名义,向供暖单位要回部分供暖补贴,予以侵吞,或者收受贿赂,任意发放供暖补贴。 

    2、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

    国有企业对子公司、分公司缺乏监管,导致下属公司人员有机可乘,违法犯罪。例如,北京市华行物资批发公司财务人员宋士武挪用公款20余万元,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是由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工会发起设立,长期处于失控状态,缺乏监督管理。 

    3、农村基层组织思想政治工作薄弱

    农村基层干部常年忙于事务性工作,忽视了必要的思想政治学习,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思想膨胀,往往利用村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满足私欲的工具。而平时工作中,基层组织的上级机关也只注重抓经济,抓生产,忽视了对干部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从而使一些人的思想上发生蜕变。

    (二)个体原因

    1、思想道德蜕化,以权谋私

    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中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党性,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作祟,思想变质、道德防线溃败,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2、心理失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富裕起来的人约来越多,而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在社会上处于中等甚至偏下的水平,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认为贡献大,应该多拿钱,心理失衡,便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

    3、心存侥幸

    职务犯罪分子由于放松了对自己的管束,自以为权力在手,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别人也不会发觉,即使被发觉,别人也不敢揭发,即使被揭发,也可以利用职权侥幸过关。 

    四、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刑罚政策

    职务犯罪历来是刑事司法严厉打击的对象,通过刑罚手段预防犯罪是预防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环,正确适用刑罚不仅可以起到预防犯罪人员重新犯罪的作用,还可以起到对社会潜在的犯罪人和其他社会公民的一般预防作用。从通州区刑罚适用情况看,判处五年以下刑期的人数占到被判刑总人数的66%,被判处缓刑的人数占到被判刑总人数的58%。出现五年以下轻刑和缓刑适用比例较大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和犯罪人员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案件占的比例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刑事审判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根据调查,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绝大多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缓刑适用和取保候审的适用呈现正相关的关系,有些刑事审判人员认为既然检察机关已对犯罪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法院在适用刑罚时没有必要再判处实刑,此外,有些审判人员认为对职务犯罪人员判处刑罚后,职务犯罪人员便会失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会重新实施职务犯罪,心存一时之仁,却忽视了刑罚对潜在犯罪人员的威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因此,应当继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适用刑罚时充分考虑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当严则严,当重则重,绝不姑息。

   (二)社会预防

    司法机关应当利用打击职务犯罪的案例资源,加大司法建议和法制宣传工作,并积极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合作,做好社会预防。首先,应积极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体制上存在薄弱环节等引发职务犯罪的因素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力度,消除职务犯罪发生的土壤。其次,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借助电视台、广播、网络、平面媒体,通过庭审直播、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扩大职务犯罪刑事审判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最后,积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合作,互通信息,联手行动,形成合力,大力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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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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