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铁路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司法统计,2006年至2009年6月共计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2件;原告23人,赔偿请求380余万元,铁路实际赔偿86万余元。在12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9件,判决结案的1件,撤诉的2件。86万元对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相当于全院干警一年的办公经费,而对于因各种原因在铁路死亡的当事人家庭来说,86万元能够换回健康和生命吗?
根据发生地点的不同,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两种情形。
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是指铁路运输过程中,列车与其他交通工具、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起诉责任人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件。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铁路运输过程中,对承载旅客造成损害,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起诉责任人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件。
一、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的原因
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两种情形发生的重要原因具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其共同点:一是旅客自身原因。如公民缺乏铁路安全意识。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之所以把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原则规定为无过错原则,就是因为它对周围的环境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火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自然被包括其中。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缺乏对火车危险性的认识。在线路上行走,随意穿越铁路,这些都是经常发生在铁路站区乃至线路周围的事情。在审理此类赔偿案件的过程中,笔者曾经到事发地了解情况,住在线路附近的居民理所当然的回答“从线路上穿过去近,平时我们都这么走的。”被问及怕不怕火车撞着的时候,“没出事时都没想到,真的出了事了才有些后怕。”正是这种意识,使他们在半封闭状态下的铁路线上,来回穿梭,无所顾忌。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案件更是让人触目惊心。他们自身没有安全意识和常识,他们的监护人也放任对他们的教育和监护,被高压电电击伤亡的,被火车撞轧伤亡的事情较多。二是铁路方面管理上的疏漏。如铁路有些无人看守道口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设置的不健全、不符合相关规定;站区内的护栏、护网破损没有及时修复;铁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这些都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埋下隐患。
不同点是,铁路旅客运输赔偿案件,还有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如在乘车过程中,同在车上的乘客之间发生争执而使一方受伤,在第三人不明或没有赔付能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以铁路企业为被告,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是受害者未成年的居多。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看,12件案件中有4件,属于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案件。如,13岁的学生王某某与同村6个小伙伴在铁路火车站附近玩耍,后从一处破损的铁路护网处进入车站,见有停留的货车,便攀上车顶玩耍,王某某被接触网高压电击伤,造成重伤残。诉请法院要求铁路赔偿14万余元。经过多次调解无效,法院判决铁路一方赔偿王某某各种费用4.7万余元。
二是要求赔偿的数额巨大。受害方不论伤亡轻重,不管经济损失多少,不分责任大小,总认为自己属于弱势,铁路属于强势,经济实力雄厚,于是常常随意请求赔偿数额,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如,陈某驾驶吉利牌汽车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与一列货物列车相撞,抢救无效,造成死亡,责任认定陈某负全责。其家属要求铁路一方赔偿72万余元,后经过调解铁路给予其15000元补偿金。
三是审理难度大。1、受害人及其家属因伤亡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和经济负担,情绪不稳定,哭闹、威胁、缠诉现象屡见不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不稳定因素。法官不愿意接手此类案件。2、法律规定有空白。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第6章“事故赔偿”部分对铁路旅客和路外人身赔偿责任限额做出了新的规定。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应废止。但《条例》仅是针对规定的事故造成的旅客伤亡的赔付办法,对于非事故造成的旅客伤亡,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审理案件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3、有些情况下铁路人身损害案件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需要法院对当事人予以释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责任竞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一方必须实施了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侵害了合同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该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定强行性义务。当满足上述条件时,旅客起诉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法院也要对当事人释明。
四是案件结案方式以调解和撤诉居多。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12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的共11件,占案件的92%。
三、审理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审理此类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铁路法》和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3条对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责任原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铁路法》第58条则针对铁路运输损害赔偿做出了专门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除以上两部法律外,审理此类案件还会适用一些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四、杜绝铁路人身损害案件发生的对策
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给铁路和当事人程度不同地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给受害人及家庭带来悲剧。如何避免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是摆在铁路和公民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公民安全防范意识教育。铁路遍布全国各地,沿线每年发生的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和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层出不穷。为避免和杜绝人身损害案件的发生,铁路和地方相关部门,应强大安全教育力度,通过标语、广播、报刊、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爱路护路和铁路安全教育。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随时教育孩子们远离铁道,过铁路线时要两边瞭望,必要时要有监护人陪护。
第二、加大铁路企业自身管理力度。严格按照各种标准设置警示牌;平交道口要便于瞭望,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和设施要设有警示标志;铁路工作人员和客车乘务人员要提高责任心,加强站车各种设备的巡视检查,对闲杂人员及时清理,易发事故区段和重要设备、设施要设专人看护;客车要通过列车广播进行铁路安全方面的宣传。
第三、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律或司法解释要跟上经济形势的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目前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还存在许多缺陷,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因此需要不断修订、完善,为案件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