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
利益是人们行为的驱动力。人们行为的原因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尽管经济学界有各种各样的“经济人”的概念,但通说认为它是“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斯宾诺莎说的好:“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人们在追求利益实现的行为活动中,总是会在对自己行为及相关方面作出比较后争取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得最大的产出,也即达到自己行为的效益最大化。保险诈骗犯罪同样如此,它是犯罪人通过权衡其行为成本和收益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1、犯罪成本
犯罪成本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有不同的内涵,一般可以从国家、社会、罪犯三个方面来考察,从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内涵。从国家角度来说,犯罪成本指国家立法机关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予以禁止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表现为,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不必要的代价,即国家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应规定为犯罪上发生失误,因而产生的损害;司法成本。从社会的角度讲,犯罪成本是指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我认为从保险诈骗犯罪者的角度来考察犯罪成本更有现实意义。因为这样更能弄清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背后的目的、动机,了解犯罪分子的犯罪决策过程,而且这对科学地防范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有很大帮助。从犯罪者角度来看,犯罪成本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将要实施犯罪行为,所应付或可能要付出的代价。一般来说它有以下几种类型:
(1)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所必然要付出的成本,这种成本是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在物质、时间、劳动量等上面的投入,是不可避免的现实的花费。比如犯罪人为了制造理赔的巨额经济利益,杀害自己的亲人,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欺诈行为。又如犯罪人欲实施犯罪行为,他必然要收集有关的信息,等待时机的到来,为此他要花费大量的劳动和时间,时间就是金钱,这也是一种直接成本。
(2)处罚成本。处罚成本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一旦失败后所会遭受的法律制裁。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制裁方式,犯罪人有可能为此失去生命、自由或遭受财产上的损失。在犯罪人考虑犯罪成本时,处罚成本起决定性作用。处罚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决策结果。
(3)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从事其他行为所应付出的代价,如犯罪人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丧失了人身自由从而导致他不能正常进行其他劳动而获得收入,又如犯罪人将时间、劳动及财产等投入到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上则丧失了将它们投入到其他业务上获得收益的可能性。
(4)信誉成本。人是社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必然会与其他主体发生交往,在这个过程中慢慢积累起来的社会对自己的评介可以说是一笔财富,一旦犯罪行为失败将会对个人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个人信用体制健全的国家信誉成本相对较高。信誉是一个人的无形财富,也会构成犯罪行为当中的犯罪成本。
2、犯罪收益
犯罪收益是指保险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国家和社会遭受的损失。犯罪收益是犯罪分子犯罪决策的另一个因素,犯罪收益的高低同样对犯罪人的犯罪决策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只有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或等于其犯罪成本时,他才有可能实施犯罪;而且犯罪收益越大,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也越大。保险诈骗犯罪属经济型犯罪,它的利益构成比较简单,主要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比如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等。
二、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犯罪人追求犯罪效益最大化是建立在对犯罪成本和收益的经济考虑基础之上的。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活动,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的差异。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可见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前提是实施犯罪的成本不能超过犯罪的收益,也即投入不能高于产出。如果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他是不会实施犯罪行为的。当实施犯罪的犯罪成本一定的情况下,犯罪人能得到更大的犯罪收益,那他就更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当犯罪者预期的犯罪收益一定时,犯罪者考虑的是如何降低成本,在成本低于收益时,他就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在一定条件下,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是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成本高低从反比关系,与犯罪收益的大小从正比关系。
三、影响保险诈骗犯罪成本和收益的因素
保险业务涉及面广,影响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的因素也较多,主要有:
1、法律制度及执法水平。前面已经分析了处罚成本是犯罪者实施犯罪的主要成本支出,因此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健全与否及执法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保险诈骗犯罪的成本和收益。
2、犯罪机会。犯罪不是在任何时间、条件下都能实施的,这要看犯罪者是否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犯罪机会的大小主要影响犯罪的直接成本。例如,社会为犯罪者提供的机会越多,实施犯罪行为的成本就越低,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实践中,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3、犯罪的刑罚成本。从犯罪人角度分析犯罪成本,刑罚成本最为重要。因为,对于其他种类的成本,犯罪分子自己可能控制其成本构成和水平,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可以支配这些成本,使其最大限度的符合自己的主观愿望。而对于犯罪的刑罚成本,犯罪分子在犯罪前是无法确定其成本构成和水平,犯罪后,犯罪分子又不可能对这种成本的投入具有选择权和确定权。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