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用人单位不及时调整管理模式可能付出高昂代价。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一些用人单位由于不熟悉、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可能依然沿袭旧有模式管理劳动关系,诸如不经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违法解聘劳动者等。而《劳动合同法》对上述情况均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并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规定了较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的上述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其付出成倍甚至数倍的高昂代价,超出其合理预期。
二是片面夸大宣传导致用人单位恐慌,直接影响劳动者利益。由于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的片面夸大劳动合同法某一方面的规定,导致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预先采取多种方法甚至非正常手段降低成本、规避风险。这既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困难、影响了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与连贯性,甚至还造成劳资关系的尖锐对立,同时也给企业的良性管理造成巨大冲击,企业内部管理的混乱,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三是劳动者错误理解法律导致不正当维权。个别媒体对劳动合同法片面的、不准确的宣传,导致部分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界定出现偏差,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从而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要求解决所谓的劳动争议问题,甚至多年前已经解决的问题可能被再次诉诸法律。此外,还有一些劳动者盲目认为上访、信访就可以解决问题,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情况,海淀法院民一庭认为,政府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进行逐级预警,开展大规模、全面统一的培训工作,下发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范本,告之正当的制定劳动纪律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使用人单位自知自觉地遵守《劳动合同法》,形成良性有序的管理模式,尤其是引起中、小型企业的足够重视,真正实现《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