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预防性维权诉讼受到重视。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相邻关系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极大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进行预防性维权诉讼,对尚未完成、可能在将来发生妨害后果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提前排除妨害。
二是公益性维权诉讼主体多样。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中,相邻关系比较复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存在矛盾,由谁负责维护公共利益尚无统一标准,诉讼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主体,既有某个业主或多个业主联合,也有物业管理公司。
三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容易引发相邻关系纠纷。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居住的多户居民,既享有对自己房屋的专有权,又享有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在过道、楼梯、墙体等共用部分的使用过程中,各户居民出于方便自己的目的极易发生争执,引发相邻关系纠纷。
四是排除妨害请求的内容大量增加。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因素成为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相邻关系纠纷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充,除以往的通行、通风、采光等仍然占一定比例外,噪音、粉尘、排烟等也被列入排除妨害之列。
五是传统纠纷内容呈现新的特点。在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中,传统的通行、通风、采光等排除妨碍案件呈现出新的时代特点,不再仅局限于普通的居民住户,还扩展到商用房屋及周边的有关权利人,同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性问题,因此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六是现行法被扩张解释扩大相邻关系内容。在相邻关系案件中,权利人往往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扩张解释现行法,主张如隐私权、眺望权、安宁权等,使相邻关系的内容得到进一步扩充。权利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如何判定构成上述妨害的标准,给相邻关系研究提出了新问题。(编辑:赵岩)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