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本案的申请支付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理由是,依据现有法规并没有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而且依据法规规定,对申请支付令并没有数额的限制,因此甲科技公司可以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二种观点认为,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是协议管辖,依据法律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六千万元的诉讼标基层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依据北京市高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协议管辖无效,所以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如果我们不考虑企业间借贷是否违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可以协议选择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协议管辖应符合以下条件:1、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2、只适用于合同纠纷;3、应在诉讼之前达成管辖协议;4、应以书面形式选择管辖法院,口头形式约定无效;5、选择的管辖法院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协议约定不具备上述条件应是无效约定。根据北京市高院确定经最高院批准的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显然本案的协议管辖因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无效。因此,如甲科技公司向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但本案中的协议管辖对申请支付令是否有效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推论看,协议选择申请支付令法院似乎有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如果民事诉讼法分则部分没有相应规定应适用总则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是否可协议选择申请支付令的法院,依上述推定,如果合同约定管辖符合协议管辖条件可以协议选择申请支付令的法院。
上述推论是否成立,笔者并不确信,但从理性角度来分析,协议选择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并非法律规定关于督促程序的精神实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申请支付令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二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其意图很明显,申请支付令的法院以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宜。从法院工作角度看,确定以债务人所在地确定管辖申请支付令的法院是最恰当的。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令须能够送达债务人。送达是由法院送达,显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送达支付令相比要方便、迅捷得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阻力,节省法院的人力和物力。如果协议其他法院管辖,外地法院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显然不经济,而且中途可能有不必要的阻力。二是支付令生效后强制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5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非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时,那么生效支付令的强制执行必然是异地执行,这给法院又添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可能执行的难度较大,对债权人也可能是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协议选择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是不恰当的,不应以协议管辖确定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笔者建议,在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申请支付令只能由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编辑:赵岩)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