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三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险”案件是指当事人向用人单位索要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案件。以往,仲裁委员会没有拒绝受理此类或含有此类请求的劳动争议纠纷,但从近一段时间开始,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却将此纠纷划归市、区两级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受理。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索要或由单位补缴“三险”申请的,都被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应到劳动监察大队去解决。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对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法院和法官由于受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影响,对于“三险”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产生疑问,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类纠纷;有些法院或法官要求原告先去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否则不能受理或审理,使得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监察大队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社会保险是劳动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三险”纠纷的产生往往事出有因。一般是由于单位与职工之间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或计算标准及数额存在争议,很少有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些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其他一些专业法律问题,劳动监察大队根本无法处理,只能又推给仲裁委员会,使当事人陷入申诉无门的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的性质截然不同。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劳动监察属于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的职权行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引发劳动监察程序。两者不能相互替代,但也不相互冲突,对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控告,或者同时进行。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为由拒绝受理属于劳动争议的“三险”案件。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目前,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用人单位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辖权划分,凡一方当事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归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其余归各区仲裁委员会受理。除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外,裁决书上一般都具体注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某法院起诉。区仲裁裁决书注明向本区法院起诉,市仲裁裁决书注明向市中级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由市政府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的,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就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作出指定,法院的管辖权分工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并不以仲裁委员会的级别为依据,而都是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但目前,市、区两级法院仍在延用过去的老做法,凡经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仍归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显然与司法解释相悖。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毕竟是国内法人,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此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会不断上升,如果都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则无疑会占用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的大量工作时间,不利发挥其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两级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中应去除具体法院的表述,改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法院在管辖权分工上,除依法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外,其余劳动争议案件均应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编辑:梁菁菁)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