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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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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0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海淀区法院1999年至2002年未成年人犯罪数统计表明,外来人口犯罪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其中常住人口犯罪数上升较快,2002年已占到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数的四分之一。

  16岁的小林,几年前就已来京打工,后遇到了年仅20岁的小邓,两人在京的生活都不如意,于是,便决定抢劫他人财物。他们持匕首抢劫了一名少女,抢走了价值900余元的财物。当他们再次准备作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6个月。

  外来常住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是因为他们大都受教育程度较低,只有初中水平,其中辍学在家的占50%,还有30%从事简单劳动,只有20%在校就读,收入有限;他们的犯罪类型多为财产型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罪占总数的60%;此外,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也不高,从事的职业也多是务农、做小生意或开饭馆等。

  外来常住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其判断能力就差,易受诱导,面对外界压力或挫折,容易产生挫败感和报复心理。他们认为自己的身份不同于北京户籍学生,当他们看到自己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低于其他人时,容易对社会现实感到不满。怨恨和抱怨的紧张情绪得不到很好的调整,便容易导致越轨或犯罪的产生。他们的家长在教育他们时,简单粗暴,缺乏沟通,忽视对他们思想道德、法制观念的教育。此外,一些犯罪分子把城郊结合地带作为藏身之所,而这里也是外来人口聚集杂居的地方,城市社区建设不健全,社会管理不到位,外来常住未成年人居住在这一各种冲突的焦点地带,又缺乏对是非的辨别能力,更容易陷入犯罪。

  外来常住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认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具有一定困难。我国当前大多数农村地区在户口管理条件上相对落后,有的家长为躲避“计划生育”,漏登户籍,有的地区由于客观原因,原始户籍凭证灭失,导致对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存在争议。对于一些没有户籍登记的被告人,在涉及犯罪时成年与否的问题时,一般只能通过骨龄鉴定来认定年龄。骨龄鉴定结论有较高的科学性,但其不足是,鉴定时间和被告人的作案时间有一定的时间差;在适用缓刑上,同样存在困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我国刑事审判一直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机率较大。但缓刑的执行要求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外来常住未成年人人户分离,一些未成年人虽然已在一个地区长期居住,但由于其家庭环境不稳定,父母疏于管教,对未成年人缺乏监督,很难保障缓刑的顺利执行。因此对外来人口判处缓刑,存在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改革教育体制。外来人口,尤其是来自农村地区,他们的子女,受经济条件限制,学历较低,辍学比例高,因此,要放宽不同户籍地学生的异地就学条件,以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程度,减少未成年人辍学的比例,控制未成年人过早流入社会,从而达到预防他们犯罪的目的;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从观念上消除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本地居民与外地居民的差异性,消除身份歧视,给外来未成年人一个平等的机会。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重点做好城乡结合地带,尤其是外来人口聚集较多地区的管理,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登记;另外,一定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外来常住未成年人来说,有很多情况下是因为不懂法、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可以通过加强学校和社区法制教育两方面的工作来实现。未成年人对外在社会环境有很大的依存性,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居住地区的法制宣传,可以降低外在不良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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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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