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保护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对象、范围、时间,成立、生效要件,没有规定财产约定无效的法定要件及相应的程序,对于为了逃避共同债务而约定财产归属的行为,就缺乏有效的约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发生,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对夫妻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显失公平或有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时,能否撤销、变更,撤销、变更应适用的法律、程序以及除斥期间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在夫妻约定财产基础上,可能产生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也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例如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属即时生效,实际履行后,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并约定归还日期,但当借方没有按约定归还钱款时,另一方能不能单独诉讼借贷纠纷?这就是在夫妻约定财产的基础上产生出的新民事法律关系,急需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笔者建议,首先要对约定财产的对象和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重点强调严格限制在个人的合法财产(含婚前、婚后)范围内。其次是规定财产约定的方式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在公证机关公证备案或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使其具有一定公示、公信力。再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夫妻约定的财产归属, 可因一定情形的发生而予以变更。还可允许一方因重大误解或符合其他法定撤销条件时,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也可经过公证机关予以变更。
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应获得另一方的补偿。这条规定可以理解成是对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一种司法补救措施。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举证相当困难。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生活往往是出于感情基础相互自愿付出义务的,不可能特意收集此方面的证据。一旦发生离婚纠纷,举证不能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依据此条款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低。目前,世界上还没有衡量夫或妻对家庭尽义务大小的科学尺度。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也存在分工不同的问题,确定夫妻对家庭尽义务的大小,不可以脱离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关系。这是一道社会性非常强的难题,法官难以裁判。这样的规定,除了可操作性不强外,还可能会产生淡化夫妻感情的作用。夫或妻为了事后获得补偿,处处存心留意,只能导致双方产生隔阂、矛盾,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据此,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法律的“手”不要伸得太长,最好还是依靠当事人自治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