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财产的隐匿,在法定的诉讼期内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应得的财产进行保护。
【案例索引】
(2010)绥民初字第401号
【主要案情】
原告刘某和被告黄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进行了约定。2010年9月黄某发现,刘某还于2008年9月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但是刘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这一情况。黄某得知详情后,要求进行平均分割,遭到了刘某的拒绝。于是黄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对前夫刘某所隐瞒的房产进行依法分割。
【审理情况】
审理中,经查本案的刘某确实在于黄某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产一套,并登记在了其本人名下。法院开庭审理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黄某给付原告刘某房屋折价款得三分之二,共计二十万元。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离婚的任何一方在有效诉讼期内,并有确切的证据时,就可以行使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分割应得的财产。据此,黄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分割男方所隐瞒的房产,法院也应当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