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法律文书
盗窃彩票的数额应如何计算
【字体:
【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要点提示】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其盗窃数额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案例索引】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2010)彬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书 

【主要案情】 

    被告人刘鹏飞 

    被告人刘伟 

    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鹏飞、刘伟盗窃杨安平经营的彩票门市,盗得财物价值4312元,其中即开型刮刮乐彩票639张,票面价值3094元,现金114元,所盗彩票中奖金额1104元。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鹏飞在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清树湾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盗窃三个空调外机铜管,价值624元,在销赃时被抓获,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鹏飞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无异议,请求依法从轻判处。 

    被告人刘伟辩称,所盗窃彩票兑奖290元,刘鹏飞分得150元,自己分得14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伟系未成年,在本案中系从犯,属于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犯罪后果不严重,并主动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2月15日晚,在彬县职教中心上学的被告人刘鹏飞向其同学被告人刘伟提出彬县西大街某彩票门市可以盗窃,刘伟表示同意。2009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刘鹏飞、刘伟来到该彩票投注站门市外面,由刘鹏飞拉开彩票门市的卷闸防盗门,刘伟将锁着的玻璃门推开一条缝,刘鹏飞从门缝入内实施盗窃,刘伟在门外望风。两人共盗得票面价值3094元的即开型刮刮乐彩票639张和现金人民币114元。所盗现金刘鹏飞分得64元,刘伟分得50元。所盗彩票中,中奖金额1104元。2009年12月17日刘鹏飞、刘伟在彬县某彩票点兑得奖金290元,刘鹏飞分得150元,刘伟分得140元。2009年12月18日,刘鹏飞、刘伟持所盗彩票中奖票剩余部分在彬县某彩票点兑奖时被抓获。后刘鹏飞、刘伟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原谅。 

    2、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鹏飞在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清树湾赛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盗窃三个空调外机铜管,价值624元,在销赃时被抓获。 

【审判情况】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鹏飞、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鹏飞首先提出犯意,并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被告人刘鹏飞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再次盗窃公私财物,两次共盗窃公私财物3832元,故应酌情从重予以处罚。被告人刘伟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刘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伟系未成年,在本案中系从犯,属于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犯罪后果不严重,并主动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4312元不妥,应按3208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   

    1、彩票属于有价票证 

    在财政部《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中,将彩票定义为:“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民政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将福利彩票界定为“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将彩票定义为“印有号码、图形或者文字供人们填写、选择、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所以,彩票属于有价票证。 

    2、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正确:即“两人共盗得票面价值3094元的即开型刮刮乐彩票639张和现金人民币114元。,所盗彩票中,中奖金额1104元。在彬县西街滨河小区门口的彩票点兑得奖金290元”,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4312元不妥,应按3208元计算。”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况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彩票又属于有价票证,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4312元是正确的,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受害人彩票损失了3094元,被告人因此“可得收益”1104元,已经实现290元,检、法两院认定的数额相差1104元,具体在本案中,因金额较小,对量刑并无大碍,本文探讨的意义在于检方的起诉意见,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无端更改,却未阐述任何理由,今后应汲取教训,正确、熟练地理解、适用法律。

第1页  共1页

来源:陕西法院网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