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能否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能否直接列该企业为被告,即该企业是否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该企业的股东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要点提示】
1、所谓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表述是诉讼参加人,即何种自然人或法人有权参加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形式有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并且,法律对诉讼主体资格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与案件诉争物或权利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中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2、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仅丧失经营权,但在绝大部份情况下,企业并不因此而被注销,其法人地位并未被消灭。
3、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
【案件索引】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
原告蔺国栋,男。
被告西安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兵(化名),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兵(化名),男。
被告姜艳丽,女。
被告齐放,男。
原告蔺国栋诉称:2003年第二被告因经营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80000元,第二被告出具了收条一张,2004年5月份某日,第二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收条上加盖第一被告印章。原告因经济困难催要上述款项时,第一被告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被告下落不明。经查工商档案,被告共有三个股东,故起诉要求三股东和公司连带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西安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兵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姜艳丽、齐放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安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5年停业。2009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股东为王兵、姜艳丽、齐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
【评析】
一、该案争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还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不能与正常企业一样参加诉讼,事实上也无法参加诉讼。因为往往很多企业在被吊销执照之前已经人去楼空,停止经营,失去主体资格,不能参加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虽其已经丧失经营资格,但由于并未被注销,因此其法人地位仍然存在,仍然有权参加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其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具有当然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公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因为吊销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即使清算程序开始,但只要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企业仍然“活着”“具有生命力”,仍可进行起诉、应诉等诉讼活动,即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
二、该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已停业,并未成立清算组织,企业各股东能否成为被告。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织或股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的,或企业能组织而不组织清算,或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的情况,也可以清算组或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活动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可以单独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清算组织或股东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明确了清算组织的地位: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故清算组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投资不足、抽逃资本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就不能以股东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例中,原告起诉公司和三个股东连带承担偿还责任,但无证据证明三个股东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投资不足、抽逃资本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经释明法律规定后,原告撤回了对三个股东的起诉。
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