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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执行和解层面下的抵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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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要点提示】

    在当前“大调解”的形势下,传统以给付金钱化解纠纷的模式已被债务相互抵销取代,作为执行和解的方式之一,其立法调研活动已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笔者试图通过对本案的评析,释明债的抵销在执行和解制度中的法理意义。

    【案例索引】

    案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0)西铁执字第1号裁定书。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小春。

    执行标的额:234.77 933万元。

    执行依据:(2007)西铁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7)西铁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小春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

    申请人诉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07)西铁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单被申请人至今拒不遵照判决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以下申请:

    1.李晓春向申请人返还借款195.0000万元和债务利息375443.3元;

    2.案件受理费22350元,执行费及其他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春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有纠纷且正在审理中,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放弃对本案的执行为条件,与李小春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1月21日,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本院(2010)西铁执字第1号案件执行终结。

    【评析】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得以其债务与他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被称为主动债权或主债权[ 马俊驹 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8页。]。

债务的相互抵销会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即原本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抵销行为而归于消灭。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所负的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抵销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约履行成本,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公平简捷的清偿方法;另一方面有确保债权的效力,避免清偿在先者有蒙受损害的可能。抵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了法定抵销,第100条规定了合意抵销。

    传统民法理论对债的抵消作了有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之分,积极要件包括:1.须有主动债权和受动债权合法地客观存在;2.序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3.两个债权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相互独立的,抵销人不得以他人而的债权为抵销;4.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须相同,但如果双方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即使该特定物种类相同,也不得抵销。消极要件包括:1.非依债权的性质不许抵销,如不作为债权、提供劳务的债权、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权的依其性质不得抵销;2.非有抵销的禁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得抵销债务有(1)禁止扣押和强制执行的债权、(2)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3)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当然,依自愿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种抵销被称作合意抵销或约定抵销[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54年版,第826页。]。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小春所享有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清偿期;李晓春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有纠纷,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也享有合法的且已到期的债权,两者之间的债可以抵销。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债的抵销只能合意抵销,而不能法定抵销。本案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小春所享有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清偿期,已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并启动了执行程序,而执行程序的结束只有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结束,法定抵销无法使执行程序结束。

    换句话说在执行程序中要实现债的抵销必须要具备以下几点:1.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为被动债权;2.债权的性质允许抵销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3.申请执行人同时行使执行和解权[郭兵著:《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118页。];4.申请人同意债的抵销需通知执行法院,并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后,彼此间的抵销行为才据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债的抵销制度作为执行和解方式之一,对完善执行和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司法调解提出了一项新举措,更增强了司法的人民性,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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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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