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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购物事后调包退假货是诈骗还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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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07-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前几日看到王成华的《“买真烟换假烟”:盗窃还是诈骗?》一文。文中介绍:2009年1月1日,张某来到王某的商店,称要买香烟送礼,如果别人不要,他就退给王某。王某同意,张某当即付给王某5000元取走了10条烟。张某走后将从商店买到的这100盒烟拆封,将盒内真烟取出,放进伪劣烟,并使用特殊技术将每盒烟重新封好。之后,张某又到王某的商店,称烟未送出去,要求退货。王某收回了张某交给的假烟,并依约定将5000元返还给张某,张某付给王某100元“手续费”。王成华作者认为,被害人王某给张某10条烟是正常交易行为,其间不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形。张某的行为尽管与盗窃罪中的一般“调包”行为区别明显,但仍然是张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对张某非法获得真烟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性。笔者阅后很受启发,但感觉意犹未尽,于是也想谈谈自己粗陋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诈骗罪与欺诈型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两者在构成特征上有很多相近之处,在实践中一个案件里经常有秘密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这也是本案产生分歧的原因。笔者认为,诈骗罪与欺诈型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物的取得是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自愿交付”,还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窃取而得。如果受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受害人“自愿”交付行为的有无是划定两罪的界限。所以正确理解和认定“自愿交付”,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对“自愿交付”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自愿交付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认识错误;二是受害人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这里并不要求必须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还包括保管、借用等。如在一些“调包”案中,顾客假意购买戒指等贵重物品,在挑选过程中趁店主不注意进行调换,然后借故不购买。此时,店主虽然受骗将物品自愿交付给顾客挑选,但这种交付只是让顾客挑选,并没有转移占有的意思,对财物的支配与控制仍然在店方,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张某以买烟送礼为由,骗取了王某信任,这时王某自愿交付了香烟,双方按市场价格进行了履行,王某并没有损失,张某也没有受益。接下来张某对香烟进行了调包,以事先达成的“如果别人不要,他就退给王某”协议,将香烟退还,王某误以为还是原来的香烟,就将香烟收回。张某以调包这种欺骗的手段,使王某对事实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进而对已处分的财物误认为仍然继续占有,于是将烟款退给张某,对王某的这种行为可以界定为是对财物失去占有的消极不作为,亦可扩大解释为诈骗罪中的自愿交付行为,所以本案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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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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